7月29日,記者獲悉,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等三部門擬定了《關于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合肥...
7月29日,記者獲悉,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等三部門擬定了《關于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合肥市區范圍內,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類型,且近期內無征收計劃的已建成閑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為租賃住房。
《通知》擬規定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為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利的,還應取得所有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同時,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當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原則上應在租賃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產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開展實施。非住宅改建項目不改變原有建設用地規劃性質、房屋類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標。
《通知》提出,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當以整棟、整單元、整層為基本改建單位,并具備物業管理條件。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同時應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采光等條件,其他設計、建設和管理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和合肥市住房租賃管理要求。
非住宅改建項目應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設計規劃標準與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破壞和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和外立面。改建項目驗收通過后,應統一納入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監管。
此外,《通知》還要求合肥市區兩級房產、建設、自規等部門分別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續監管機制,加強對經營活動、履約行為監管。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將改建后的租賃住房用于非租賃住房用途、分割銷售轉讓和抵押、“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的,需采取終止改建行為、限期改正、取消獎補資格、納入誠信懲戒名單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徐慧媛)